外资办理营业执照发展改革委审批手续
提交材料:
⑴设立企业申请书(主管上级单位盖章)
⑵由合营各方法人签署的合营企业意向书
⑶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(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)
⑷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复印件)
⑸外方法人资格执照、外方资信证明、外方法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及翻译件)
⑹合营企业注册地的房屋租赁协议,房产或产权证明(房地局出具的)
⑺环境影响评价(环保局出具的)
⑻特殊项目须带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(具体事宜请根据联系电话咨询区发改委)
⑼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
3、前置审批
涉及特种行业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(如医院、学校、建筑施工、运输、印刷、环保等),其中涉及到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审批项目以国家发改委、国家商务部2002年公布的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为准。
具体事项请到大厅总服务台或商务局、发改委窗口问询。
无前置审批,则直接办理下一步。
外资办理营业执照申领批准证书和注册登记须知
申请人在呈报文件前须向开发区管委会通报拟建企业的基本情况,管委会对该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、是否属于许可证产品、配额产品、对环境是否有污染和项目外部条件是否具备等情况审议后予以答复。
外商得到管委会肯定性答复后,即可报送下列文件(一式各二份,其中一份为原件)。所提供文件均需用A4纸,其中外文材料均需附上中文译文。